2018年重庆企业补贴政策

2018-06-29 点击:3995

1.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报

a.资助额度

贴息时限: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

贴息标准,按企业贷款基准利率实际支付利息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基准利率以上年度末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对逾期贷款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b.申报主体

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

c.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界定的中型和小型企业。

(二)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上年度已实际支付利息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信用良好。

d.申报起止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


2.重庆市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

a.资助额度

按上年度末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户微型企业享受贴息政策最多两年。贷款逾期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b.申报主体

对微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c.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

(二)微型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获得贷款,上年度还本付息。

(三)申报时企业正常,无异常。

d.申报起止时间

每年6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7月31日)。


3.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

a.申报主体

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

b.扶持内容

1.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多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2.执行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点。

3.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贷,由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不收取其他费用;也可由成长型微型企业直接向银行提供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

4.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对贷款逾期的,不予贴息。


4.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奖励实施细则

a.资助额度

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成长板,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专精特新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股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b.申报主体

2018年1月1日以后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

c.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

(三)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正常,无异常。

d.申报起止时间

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

5.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

a.资助额度

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为200万元(含)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为1000万元(含)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为2000万元(含)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挂牌企业首次融资额为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b.申报主体

上年度首次成功融资的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企业。

c.申报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

(三)上年度以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融资、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获得融资(为挂牌后首次融资)的企业。

(四)企业以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融资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融资、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中的任一方式首次获得融资的额度为2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d.申报起止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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