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9 点击:7053
重庆市2019年5月1日前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9%,个人缴费费率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7.5%,个人缴费比例为2%;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4.8%,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执行日期:5月1日起
降低 养老费率: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小微企业现行单位缴费比例(12% )(暂维持不变,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19%--------- 16%;
继续降低 失业费率: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至2020年 4月30日,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 0.5%。
解读: 单位0.5% + 个人0.5%=1%
执行时间:2019年——2020年4月30日
调整社保 缴费基数: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从2019年起: 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 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解读: 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 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全口径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平均工资(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相关社会保险 待遇计发办法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暂保持不变 ,另行研究制定过渡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平稳 衔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从2019年起,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2018年 及以前为60%—100%) 困难行业企业社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从2019年5月1日 起调整到1800元/月(费率16%),后续过渡办法另行 制定。(2019年5月1日及以前为1500元/月)
社保费征收 体制改革:
四、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 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 方式。
解读:重庆市是由人社局按期核定征收基数,税务局按照核定基数负责征收。
做好政策梳理、数据清理、信息系统对接等工作, 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解读:2019年7月1日起划转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 责:由原人社局征收管理划转由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理;征收方式:目前委托乡镇街道公共(便民)服 务中心代征。
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 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 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 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 保基金收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