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庆市科技创新补贴奖励政策汇总

2019-05-29 点击:12687

类别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

促进企业
技术创新

*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见市科委《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科委

2

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38条第1款)

市财政局
市科委

3

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35条第2款)

市建委

*4

技术开发费150%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所涉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程序,见市科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所涉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的通知》(渝科委发[2009]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

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7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类别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

促进企业
技术创新

*9

软件产业税收政策

(一)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政策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10

集成电路产业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11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凡设立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底之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

  *1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税收政策

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

13

外经贸企业技改项目补助

对外经贸企业技改项目予以设备购置资助,同时对外经贸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新产品研发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对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按50%返还。

《重庆市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资助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07〕416号)

市外经委市财政局

  *14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执行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国办发[2006]90号)

市地税局

  *15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

(一)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

重庆海关
市地税局

促进企业
技术创新

  *16

发展高科技产业化的税收政策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制定对软件销售企业的扶持政策,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7

境外投资出口退(免)税

对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以设备及零配件等实物投资出口的,按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给予退(免)税。

《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发改外资〔2006〕1312号)

重庆海关
市发改委

18

新产品奖励政策

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市级新产品两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38条第2款)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市科委

19

财政性资金
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

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服务或者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39条)

市财政局
市科委

20

科技创新
纳入考核

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40条第2款)

市国资委市科委

21

企业技术创新奖励

对取得国家或者市级新产品认定、发明专利授权,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41条第2款)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经信委
市知识产权局等

政策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

推动科研
机构发展

22

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

机构改制并迁建的,其原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35条第2款)

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

23

配套费免缴

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

市建委
市财政局

24

人防费减半征收

科研机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

市人防办市财政局

25

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所得税

转制的科研机构五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渝地税发[2006]216号

市地税局

  *26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

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

重庆海关

  *27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令)

  *28

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个人的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9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

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

  *30

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税收政策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1

转化职务成果个人奖励的税收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2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渝国税发〔2004〕220号)

  市国税局

33

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

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渝办发〔2005〕19号)

  市发改委

34

工资总额
不受限制

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9号)

  市人力
  社保局

35

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政策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转让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条件和奖励科学技术人员。
  高等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将科技成果形成股权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市进行产业化转化,并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百分之七十。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27条第1、2、3款)

  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

金融支持

  *36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政策

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国办发[2006]90号)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中小企业局等

  *37

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减免

扶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8

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发放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开行发〔2006〕399号)

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

  *39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

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

  40

设立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22条第1款)

  市金融办
  市科委
  市银监局

  41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初创科技企业,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市政府出资10亿元设立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组建50亿元规模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初创科技企业,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22条第3款)  

政策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

金融支持

42

开发科技创新保险品种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22条第4款)

市保监局
市科委

  *43

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

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上述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科技部、保监发〔2006〕129号)

  市保监局
  市科委

  *44

出口信用保险

加强保险新产品的开发,完善业务种类,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提供收汇保障。要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提供保险保障。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适当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加快承保和理赔工作的速度。进一步推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扩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和商帐追收经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商帐管理等全方位服务。

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6〕118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45

科技保险补贴

对参加科技保险的单位每年按险种给予30%-70%保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视险种、年度保费总额和补贴资金总额确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2年,可每年投保,也可2年一次性投保。2年期限结束后可重新申请确定。

《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09]132号)

市财政局市科委

46

科技贷款贴息

科技贷款贴息额度视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潜力、贷款利息总额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综合确定。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重庆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6〕128号)

市财政局市科委

  *47

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

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自主经营、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

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中国银监会、银监发〔2006〕95号)

市银监局

政策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

金融支持

  *48

商业银行支持措施

(一)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二)商业银行应当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三)商业银行应当与科技型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改善对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对创新能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除资产抵、质押外,还应当加强与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接受专业担保机构的第三方担保。

《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银监发〔2006〕94号)

市银监局
市商业银行

知识产权保护

49

专利资助

实施专利申请资助。

渝委发〔2006〕16号

市知识产权局

  *50

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

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将技术标准战略贯穿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相关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试验验证,以及与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相关的重要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数据、计量、检验、检疫、检测设备与方法等的研究和改进。

《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国科发计字〔2007〕24号)

市科委
市质监局
市发改委
市知识产权局

  *51

中小企业行业标准制订资助

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科委
市知识产权局

52

国际市场开拓费用支持

(一)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等认证,软件成熟度认证,产品的各类国际、国外认证,给予认证费或检验检测费的支持,最高不超过认证费或检验检测费的70%。(二)给予境外商标和专利注册费用支持,最高不超过注册费的70%。(三)境外知识产权备案给予备案费支持,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备案费的70%。

《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07〕416号)

市外经委
市财政局

政策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

知识产权保护

53

国家级标准和国外标准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制定出口产品国家级标准、国外标准,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贴

《关于对出口企业制定国家级标准、国外标准给予补贴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105号)

市外经委
市财政局

54

出口品牌资助

对列入我市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建立国内外研发中心,与世界500强企业开展研究合作,建立企业国外技术中心和国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商品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的认证,在境外进行商标、专利注册和知识产权备案等给予适当资助。

《重庆市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07〕95号)

市外经委
市商委
市财政局

科技
平台建设

55

配套费、人防费减半

三大科技平台基本建设工程中所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

渝委发〔2004〕35号

市建委
市人防办

56

大学科技园政策

(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孵化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超基数返还90%;(二)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三)重庆大学科技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实收额的70%返还给园区所在地的区级政府,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1〕4号)
《关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2002〕82号)
《关于延续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8〕137号)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建委
市国土局

  *57

  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自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8

  分析测试经费优惠补贴

  对使用协作共用仪器从事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的在渝用户给予10%-30%的分析测试经费优惠补贴。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补贴。同一单位一次性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实施细则》(渝科发财字〔2009〕30号)

市科委
市财政局等

类别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

人才建设

59

创新人才引智计划

实施创新人才“引智计划”,对带项目、专利、资金来渝创业的境内外科技人员,享受外商投资相关优惠政策。

《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决定》(渝委发〔2004〕35号)

市人力社保局
市地税局

60

人才绿色通道

在编制使用、户口、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企业及科研单位引进高级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可列入成本。

  渝委发〔2006〕16号

市人力社保局

61

人才岗位津贴

在渝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外,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8000元;凡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3000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100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62

离退休科技人员政策

中级职称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四等以上奖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等奖项一等奖(集体奖的主研人员)的,其退休后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15%,但不得超过原工资的100%。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离退休后从事科研并获上述奖项中省部级四等奖及其以上的,市人民政府给予1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单位

63

工资高定
和职务津贴政策

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58号)

  *64

住房政策

对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人住房,发放住房补贴,由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租住或购买。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提供一套与其职务相应的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其租金或购房价,享受与单位其他人员同样的政策。

65

医疗保险及探亲假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家庭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66

妥善安排家属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的家属在国内就业,用人接收条件的,应为其安排工作。子女在国内上初中、小学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双语学校”、“双语班级”,报考高中、大学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类别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

人才建设

  *67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业税收优惠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和区域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26号)

市人力社保局
市地税局
市发改委等

  *68

妥善安排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配偶子女

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参加高中升学考试和高考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市人力社保局

  *69

博士后日常经费支持

从2006年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两年6万元提高到每人每两年10万元。

《关于印发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4号)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70

实习学生报酬所得税扣除

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教高〔2007〕16号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其他

  *71

社会资金捐赠税前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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