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5 点击:2675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要求,本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便捷之处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告知书
2016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一、税务注册事项
新办个体工商户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携带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营业执照上地址所属行政区域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册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纳税辅导。
二、启用统一代码事项
2016年10月1日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应尽快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三、税务清税事项
在税务机关已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注销前,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然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清税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本市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政策要点:1、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个体工商户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2、原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主动申请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换领,换领营业执照时不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3、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具体参见营业执照副本背面须知。
4、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5、暂未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有证照继续有效。
热点问答
1.本市试点“两证整合”的实施范围是哪些?
答:“两证整合”适用于本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换发“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答: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3.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答: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税务登记证。换照后,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4.实施“两证整合”后,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对于暂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