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5项

2017-01-10 点击:1736

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财税[2015]99号】

(一句话总结,年利润为3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所得税率为10%)

二、是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财税[2015]96号】

(一句话总结,月销售额为3万的小微企业,免增值税)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4]122号】

注:城建税因流转税免交,自然不需缴纳了。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6]12号】

(一句话总结,季度收入以9万以下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免!)

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4]122号】

(一句话总结,免残疾人基金)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句话总结,免借款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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