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2019年第21号

2019-06-06 点击:2470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事项

 

  纳入此次优惠资料留存备查范围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除外。

 

  (二)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

 

  为保障纳税人及早享受办税便利,减轻办税负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优惠政策:https://www.cqxunhu.com/post/2720.html

创业园选择https://www.cqxunhu.com/product/1941.html


联系我们

  • 重庆市高新区袁家岗上城奥悦1-21-16
  • 座机:023-68068354
  • 财税:147341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