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

2019-01-30 点击:2643

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提升我区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转化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悦来、两路保税港区,下同)内的专利资助和奖励工作,资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应遵循“诚信申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授权和转化运用。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获得受理或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属在渝北区;以及中国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贯标认证企业,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我区专利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 专利资助对象为专利权人,专利资助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和纳税登记均在渝北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渝北区户籍的个人。

(三)注册和纳税登记均在渝北区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专利资助标准:

1.对获得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申请金额一次性据实资助。

2.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

3.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德、意、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获权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资助。

4.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收据金额据实资助当年年费。

(二)专利奖励标准:

1.对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2.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自主核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的企业,经组织专家对转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同一项核心发明专利只享受一次。

5.对获得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每笔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对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每笔贷款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国内受理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报送材料:

    1.《渝北区专利资助申报表》(附件1)和《渝北区专利资助明细表》(附件2)纸质件和电子文档。

2.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的复印件;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必须缴纳发明专利实审费)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年费缴纳收据复印件;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

(二)专利奖励报送材料:

    1.中国专利奖奖励、示范优势和贯标达标企业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奖励报送材料:

(1)《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附件3)纸质件和电子文档。

(2)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证书复印件;国家或重庆市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贯标认证文件复印件。

2.企业自主核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奖励、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奖励报送材料:

(1)《渝北区企业专利运用项目申报书》(附件4)纸质件和电子文档。

    (2)企业自主核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件和专利有效性证明复印件(专利有效性证明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用于质押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3)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授权委托书。

个人需提交本人渝北区户籍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专利权人(含共同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汇总电子文档。在办理专利资助和奖励时,有义务提交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和应用证明等。

第八条 受  理

专利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区科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上一自然年度的专利资助和奖励,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企业自主核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项目和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贴息项目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区科委进行备案登记。区科委组织专家组于12月30日前进行验收,择优支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的。

2.弄虚作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3.涉及专利纠纷或者侵权的。

    4.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的。

    5.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6.对企业自主核心发明专利转化运用和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明显不具备创新能力。

    (2)明显不具有产业化前景的。

    (3)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明显不相关,且没有做运用相应准备工作的。

    (4)其他违反以专利运用和保护为目的的。

    第九条 区科委集中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名单,在区政府及区科委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条 资助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资助和奖励。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费用全额追回,对骗取专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区科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专利资助和奖励工作,认真办理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渝北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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