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微企业代理记账中的减税政策---减免教育费附加,减免地方教育费

2017-12-08 点击:2274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会计应如何处理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推动创业就业,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会计处理如下:
  
     1月: 减免税额 900
  
   2月:减免税额 135

  小编要说,虽然看起来减免的金额不是很大,但是总之来说是减少了企业的负担,这也是一件好事,迅虎开业帮的会计人员随时注意政策的每种变化,为企业节省每一分钱!代理记账就找“迅虎开业帮”放心,省心,不花冤枉钱!咨询电话:14734110707,QQ:3128384594;微信:my8443494 或直接扫描网页右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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